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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仲裁协定自力性的概述

  仲裁协定的自力性,又称为仲裁协定的“可分性”或“自治性”。其根本寄义是指,尽管仲裁条目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目,但此条目与它所根据的合同是两个互相自力的合同。假如争议涉及主合同的存在与否或其有用性问题,或者即使主合同无效或掉效,仲裁条目作为两边当事人之间商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目,仍可自力存在,并不因为主合同无效或掉效而当然无效或掉效[1]。然则,仲裁协定的自力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特别的自力性。说它是一种相对特别的自力性是因为:第一,它因主合同的订立而订立,跟着主合同的完整实行而终结;第二,一旦成立,它就从效率上自力于主合同的效率。说它的自力性不是绝对的,是因为它也有局限的一面:假如存在着影响主合同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目有用性的来由,那么仲裁协定可能不起感化或无效。是以,仲裁协定并不老是可以存续的[2]。

  二、仲裁协定自力性的理论根据

  之所以说仲裁协定自力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效率的转变而转变,其重要理论根据是: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条目就其本质而言,是合同上的一项支配,是当事人之间配合的意思表现,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杀青的将合同在实行中可能产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诸法院的这一配合的意思表现。就此意思表现而言,应当说是真实的,即使存在讹诈行动,也不影响仲裁协定的自力性;即使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现,也不影响仲裁协定的自力性,仲裁条目仍可自力于该自始无效的合同而自力存在。这也就是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消除了合同因为经由过程讹诈方法或者不真实意愿订立而被宣告为自始无效的情况,成为仲裁协定自力于主合同的前提。

  2.仲裁条目的特别性

  仲裁条目的特别性重要是指:这些其他条目所划定的,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的权力与责任,对于这些条目的违背,厥后果是直接发生伤害补偿问题;而仲裁条目所划定的是当事人两边配合承担的权力与责任,对仲裁条目的违背并不直接发生伤害补偿的问题,而是对此条目的强迫履行。之所以说仲裁条目的特别性是仲裁协定自力的来由,原因在于仲裁条目的特别性决议了仲裁协定的自力性。假如仲裁协定不克不及自力,那么仲裁条目就不克不及强迫履行;反之,仲裁条目不克不及强迫履行,那么就不存在仲裁协定的自力性问题,而仲裁条目的特别性就特别在其可以强迫履行,所以仲裁协定是以而自力。

  3.国度政策上的支撑和司法上的承认

  随同经济的成长,近年来,列国对仲裁政策都加以放宽,且越来越偏向于勉励仲裁协定自力。在司法实践上,列国几乎一致的都认可了仲裁协定的自力性,以至于进一步经由过程立法明白划定了仲裁协定的自力性,如斯,国度政策上的支撑和司法上的承认更直接切实其实立了仲裁协定的自力性,理所当然的成为其理论根据。

  三、我国仲裁协定自力性的立律例定及缺点剖析

  1. 我国关于仲裁协定自力性的立律例定

  我国1994年经由过程的《中华国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划定:“仲裁协定自力存在,合同的变革、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定的效率。”与此同时,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对合同中的仲裁条目的自力性做了加倍明白的划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自力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办法的条目的效率。”我国《仲裁法》第16条划定:“仲裁协定包含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目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胶葛产生前或者产生后杀青的要求仲裁的协定。”

  中国国际经济商业委员会(CIETAC)《仲裁规矩》第5条对此作了加倍直截了当的表述:“合同中的仲裁条目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目分别地、自力地存在的条目,从属于合同的仲裁协定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目分别地、自力地存在的一个部门;合同的变革、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目或仲裁协定的效率。”之后,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又经由 1998 年、2000 年两次修正,个中关于仲裁协定自力性的划定一如 1995 年《仲裁规矩》之划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中国另一个较早涌现的仲裁机构,对仲裁协定自力性问题的熟悉进程和承认水平也年夜致如斯,其 1994 年的《仲裁规矩》、1995年的《仲裁规矩》、1998 年的《仲裁规矩》和 2000 年的《仲裁规矩》之第 5 条与同期的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之划定完整雷同,在这里就纷歧重述。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3]划定:“合同中的仲裁条目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目分别地、自力地存在的条目,从属于合同的仲裁协定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目分别地、自力地存在的一个部门;合同的变革、解除、终止、让渡、掉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目或仲裁协定的效率。”

  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说明(2006)》第9条和第10条平分别对合同让渡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未生效情形下仲裁协定的效率也作了明白的划定,即“合同权力责任依法让渡时,仲裁协定对受让人有用。但受让人能证实在合同权力责任让渡时不知有仲裁协定或者明白表现不受仲裁协定束缚的除外。”“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未生效的,不影响当事人商定的仲裁协定的效率。”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316条也划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目的效率,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目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国民法院告状的,不予受理。”经由过程以上可以看出,仲裁轨制的成长在我国的涌现要晚得多,固然我国借鉴了国外先辈的仲裁立法,肯定了仲裁协定自力的原则,然则在现实应用中并不如国外那样完美与自力,尤其是相对于英美等蓬勃本钱主义国度有关仲裁协定自力性立法而言,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于仲裁协定自力性划定之不足也就显而易见了。

  2. 我国关于仲裁协定自力性立法的缺点剖析

  第一,依据上述我国《仲裁法》第19条和《合同法》第57条的划定,我们不得不思虑如许一个问题:假如主合同自始无效,好比合同经由过程讹诈方法订立;或者订立的合同自己就是不正当的,例如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与外商订立的合一致[4],合同中的仲裁条目是否有用能从上述划定中找出谜底吗?谜底似乎是否认的。因为依照司法的划定,并没有直接划定主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目的效率问题,而自始无效的仲裁条目的效率问题倒是仲裁协定自力性理论的焦点之地点。比拟之下,英国的仲裁立法在这方面就很完美了,其在1994年《英国仲裁法》(修订版)中明白划定了仲裁协定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与主协定相分别的,主协定的无效、可撤销、弗成强迫履行或因为其他来由不克不及生效,都不克不及使仲裁协定无效、可撤销、弗成强迫履行或因为其他来由不克不及生效。是以可以看出,我国仲裁立法对仲裁协定自力性方面划定的不足之处,这一立法的不足也在必定水平上影响了我国仲裁在司法实践上的顺遂进行。

  第二,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划定,固然这一条目不是直接对于仲裁协定自力性方面的划定,然则依照仲裁协定自力的组成要件来说,仲裁协定的自力是树立在有用的仲裁协定的基本之上,无效的仲裁协定难以仲裁,更别说仲裁协定的自力性问题。而一项有用的仲裁协定除了要有要求仲裁的意思表现和需要的仲裁事项外,还必需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那么,假如依据《仲裁法》第16条划定,仲裁协定中的仲裁机构不明白或仲裁名称禁绝确,是否为无效的仲裁协定呢?假如仲裁协定无效,仲裁协定的自力性问题自是不存在;假如仲裁协定有用,又要如何解决仲裁机构不明白或仲裁名称禁绝确?对于上述这个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白划定或解释。而在国际上,《结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仲裁规矩》则有明白解释:假如当事人两边对有录用权的机构尚无商定时,得提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机构某人员的名称或姓名,个中之一将作为有录用权的机构。由以上可以知道,从仲裁协定到仲裁协定的有用性再到仲裁协定的自力性,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问题,前两个环节涌现的问题都邑直接导致仲裁协定的自力性受到影响,国际上对这方面的立法已经比拟完美,然则我国仲裁立法还没有明白的划定。

  第三,仲裁规矩和仲裁立法二者在仲裁协定自力性实用规模上的划定纷歧致[5]。固然在1995 年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第 5 条周全划定了仲裁协定自力性原则的宗旨寄义,中国仲裁实践在仲裁协定自力性问题上的规制与国际通行做法已经趋于一致。然则现行的《仲裁法》并没有对合同不存在或者说是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的仲裁协定的效率作出明白的划定,固然最高国民法院在 2004 年 7 月 22 日宣布的《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收罗看法稿)》第 4 条已经对合同不成立时仲裁协定的自力性做出了划定,但究竟不是正式司法说明,更没有成为仲裁立法条则,所以在《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之间有关仲裁协定自力性的抵触和冲突就已经存在。在德、法等年夜陆法系国度,一般以《平易近事诉讼法典》为主,依据其划定进行仲裁,而英美等国则除了本国《仲裁法》之外,往往还参考了有关国际国内《仲裁规矩》,这些都根本上在其国内司法界杀青了共鸣。然则在我公法院对仲裁的充足支撑立场尚未从司法划定完整酿成现实行为的实际配景下,如何化解和调和其抵触和冲突就成为一个实际的难题。

  第四,我国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协定自力性的立场存在不合。分歧的仲裁机构在实用司法上纷歧致,有的实用《仲裁法》的有关划定,有的选择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作为仲裁的根据,有的采用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有的倒是听之任之,这些都使得仲裁协定的自力性在实践中有混沌不清的感到。与我国比拟,仲裁立法蓬勃的国度几乎都成立有专门的仲裁协会,用以保护仲裁相干立法的精确实行,使各仲裁机构在仲裁的有关问题上尤其是仲裁协定自力的问题上杀青了一致意见。

  仲裁协定书的格局

  假如两边在实行本合同进程中产生胶葛,自愿将此胶葛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两边有束缚力。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两边就本合同的实行(写明仲裁的事由)杀青仲裁协定如下:

  假如两边在实行本合同进程中产生胶葛,自愿将此胶葛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两边有束缚力。

  本协定一式二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本协定自两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印)

  乙方:×××(签字、盖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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